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537号
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144168。
法定代表人:许成虎,董事长。
被告:东至县旺茂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梅塘村熊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66247720C。
法定代表人:王茂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旺茂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至县旺茂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西侧的房屋一幢(房地权证号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韦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