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53号
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廷剑,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建明,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江都花园桂花园*单元***室。
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开江县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正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