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9执150号

高记云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记云,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高记云,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南门外。

被执行人:张涛,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中阳县城内。申请执行人高记云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1129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涛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清偿高记云借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权利人高记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涛履行5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涛的工资收入18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海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