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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222号

朱某某诉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22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