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22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荀 微信公众号“”
朱某某诉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222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