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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026号

刘永龙与王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龙,王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龙,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珰,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永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珰向申请执行人刘永龙支付案件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珰主动将案件款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永龙,现申请执行人刘永龙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永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