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952号
原告:张红伟,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张光成,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张红伟、张光成诉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另案的审理结果有关,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郑承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