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穆斌华,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安海兵,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安海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穆斌华与安海兵、安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有辉
审 判 员 龚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