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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373号

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河南启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河南启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启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健,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远青,余华,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启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智公司)、被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帕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松、黄超杰,被上诉人启智公司委托代理人安伟、方健,被上诉人金蝶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远青、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二十五元,退回上诉人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审判长  姚振勇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磊在——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