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651号
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卫,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浦彬毅,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彬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