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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财保111号

广安经开区宏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平、四川雅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安经开区宏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平,四川雅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111号

申请人:广安经开区宏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7、9号,河堰路101、103号。

法定代表人:匡纯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肖平,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

申请人:四川雅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肖平,系公司执行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广安经开区宏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平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在绵阳某项目的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580万元为限。申请人广安经开区宏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案外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肖平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在绵阳某项目的应收工程款,扣留金额以580万元为限;二、查封案外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经开区宏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