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荣波与杨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