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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波与被执行人杨苡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波,杨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荣波与杨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