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121号
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刘利,男。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俱艳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