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培,男,1959年11月17日生。被告马金伟,男,1969年9月6日生。被告朱海光,男,1981年6月8日生。被告马金奎,男,1965年9月14日生。
原告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马金伟、朱海光、马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建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