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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4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马金伟、朱海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马金伟,朱海光,马金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培,男,1959年11月17日生。被告马金伟,男,1969年9月6日生。被告朱海光,男,1981年6月8日生。被告马金奎,男,1965年9月14日生。

原告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马金伟、朱海光、马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建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