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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334号

任成军与王卫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成军,王卫昌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任成军。被执行人王卫昌。本院在执行任成军与被执行人王卫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昌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