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712号原告杨佳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姜元宾,男,汉族,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芬永,男,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伟与被告王芬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称与投保公司名称不符,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佳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兆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