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再审申请人王林,男,1967年6月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弢,男,1983年10月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再审申请人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王林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林负担。
审 判 长 钟玉环
审 判 员 陈精文
审 判 员 胡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徐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