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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

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林,张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再2号之一再审申请人王林,男,1967年6月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弢,男,1983年10月生,汉族,职工。再审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张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再审申请人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王林撤诉处理。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林负担。

审 判 长  钟玉环

审 判 员  陈精文

审 判 员  胡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徐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