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15号
原告:魏玉亮,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蛟河市黄松甸镇农民。
被告:王士国,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蛟河市黄松甸镇农民。
被告:孙彦君,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亮与被告王士国、孙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玉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玉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魏玉亮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