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1民初1515号

魏玉亮与王士国、孙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玉亮,王士国,孙彦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15号

原告:魏玉亮,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蛟河市黄松甸镇农民。

被告:王士国,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蛟河市黄松甸镇农民。

被告:孙彦君,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蛟河市新农街道永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亮与被告王士国、孙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玉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玉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魏玉亮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