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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129号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1046-1.

法定代表人:董善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钟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钟山铁矿,组织机构代码57443142-4。

法定代表人:王松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组织机构代码14923159-5。

法定代表人:郑生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4902245-2号。

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并以该股权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爱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