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104号
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二期高层办公楼1号、2号1号楼单元4层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智勇、颜王中,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义红,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光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