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47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61542M。代表人:熊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影,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员工。
被告:汪传霞,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杨勤兵,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告汪传霞、杨勤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交纳2179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阳智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