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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238号

丛景涛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景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38号被执行人丛景涛,男,1983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丛景涛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并处罚金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周欣立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