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38号被执行人丛景涛,男,1983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丛景涛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并处罚金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周欣立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
丛景涛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38号被执行人丛景涛,男,1983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丛景涛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并处罚金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周欣立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