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814-3号
申请执行人:贺国师,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孟祥洪,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孟祥洪妻子。
被执行人: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东乡居委会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6246979-5。
负责人:孟祥洪,该合作社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国师货款1564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230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