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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659号

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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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659号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金珠花苑1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尹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志荣,男,1976年8月3日生。

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宠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