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722号原告周宾。被告李新春。被告张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宾与被告李新春、张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宾撤回对被告李新春、张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财保保全费1800,共计4355元,由原告周宾承担。
审 判 长 张容辉
审 判 员 罗佑荣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