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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722号

周宾与李新春、张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宾,李新春,张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722号原告周宾。被告李新春。被告张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宾与被告李新春、张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宾撤回对被告李新春、张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财保保全费1800,共计4355元,由原告周宾承担。

审 判 长  张容辉

审 判 员  罗佑荣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