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梁兰
被执行人:赵彦超梁兰与赵彦超为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彦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彦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彦超在保定烟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彦超在保定烟厂收入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舒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