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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610号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柴玲、刘兰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柴玲,刘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10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柴玲,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刘兰兰,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柴玲、刘兰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跃昌

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果

书 记 员  涂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