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10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柴玲,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刘兰兰,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柴玲、刘兰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跃昌
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果
书 记 员 涂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