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瑞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西大街39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20169-6。法定代表人谭清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全鑫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江源大厦2404号,组织机构代码56504227-5。法定代表人成中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全鑫宏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全鑫宏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执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东
代理
审判员 田启松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