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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财保69号

寿道明与贵州福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道明,贵州福花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财保69号申请人寿道明。委托代理人谢忠俊、张召梅,贵州黔程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请人贵州福花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中营村26号。法定代表人饶克峰,职务经理。申请人寿道明对被申请人贵州福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申请人寿道明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福花纺织品有限公司60万元的账户。担保人贵州盟生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贵A×××××宝马车辆作为担保。可承担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责任。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福花纺织品有限公司60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贵州盟生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贵A×××××宝马车辆。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毅贤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