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110号申请人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白洋坪车辆检测中心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兴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麦海泉,男,生于1974年7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麦海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麦海泉名下车牌号为渝HXXX**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易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1046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林凌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冉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