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新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郑乾春,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王起富,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乾春、王起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乾春、王起富收入63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