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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583号之一

金新军与郑乾春、王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新军,郑乾春,王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新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郑乾春,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王起富,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乾春、王起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乾春、王起富收入63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