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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631号之一

陈新俊与徐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俊,徐杭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31号之一

原告:陈新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

被告:徐杭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俊与被告徐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俊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