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31号之一
原告:陈新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
被告:徐杭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俊与被告徐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俊负担。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