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兵初,男被执行人程鹏,男被执行人尹馨婕,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02执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伍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