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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479号

罗成良与夏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成良,夏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479号

原告:罗成良,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可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

原告罗成良诉被告夏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罗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成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兴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夏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