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479号
原告:罗成良,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可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组。
原告罗成良诉被告夏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罗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成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兴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夏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