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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民初45号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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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初45号

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任董事长。

被告:宝鸡市丰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任董事长。

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起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关于太白金域蓝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工程交接协议书》向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欠款,但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宝萍

代理

审判员  赵荣辉

代理

审判员  赵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