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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39号

赵丽与苏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丽,苏芸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苏芸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芸浩在泸州市计量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苏芸浩在泸州市计量测试所工资等收入人民币X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罗 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