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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827号

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帅、杨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成帅,杨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27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代理人沈建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成帅。被告杨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帅、杨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