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27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代理人沈建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成帅。被告杨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帅、杨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