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740号原告深圳市安普宝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欣永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普宝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牛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