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237号罪犯矫淋淋,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辽中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沈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矫淋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矫淋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矫淋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7月31日,罪犯矫淋淋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矫淋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矫淋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