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23号
申请人:张赵虎,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
被
申请人:赵海潮,男,汉族,1934年11月7日出生。申请人张赵虎与被申请人赵海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申请人张赵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赵虎撤回申请。代
审判员 刘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