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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特23号

张赵虎、赵海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赵虎,赵海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23号

申请人:张赵虎,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

被

申请人:赵海潮,男,汉族,1934年11月7日出生。申请人张赵虎与被申请人赵海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申请人张赵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赵虎撤回申请。代

审判员  刘贺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