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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182号

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时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陶忠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时金辉,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时金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8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时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六千四百零七元一角;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时金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人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时金辉,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时金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时金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2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