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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373号之二

罗利龙与陆振生民间借贷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利龙,陆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73号之二

原告:罗利龙。

被告:陆振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原告罗利龙诉被告陆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