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73号之二
原告:罗利龙。
被告:陆振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原告罗利龙诉被告陆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
罗利龙与陆振生民间借贷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73号之二
原告:罗利龙。
被告:陆振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原告罗利龙诉被告陆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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