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民初2719号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719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原告职员。被告姜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佟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