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刘彬,居民。被告鲁运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鲁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 判 员 张 坤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