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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372号

刘彬与鲁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彬,鲁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刘彬,居民。被告鲁运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鲁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 判 员  张 坤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