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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90号

赵鹏程与李红、耿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鹏程,李红,耿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90号

申请人:赵鹏程,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李红,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耿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赵鹏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耿俊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健康西路万锦翠庭A6号楼303房屋一套,并已提供申请人赵鹏程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绿地世纪城摩尔公馆3号楼3单元6层2号房屋一套(蚌埠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鹏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红、耿俊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健康西路万锦翠庭A6号楼303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交由李红、耿俊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赵鹏程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绿地世纪城摩尔公馆3号楼3单元6层2号房屋一套(蚌埠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赵鹏程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爱国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王胤胤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