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774号

陈丽梅、王臣与白显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梅,王臣,白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74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梅,女,1962年12月21日生,满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臣,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白显林,男,1957年8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丽梅、王臣与被执行人白显林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丽梅、王臣与被执行人白显林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