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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283号

李君与张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君,张德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张德志,男,1975年11月2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张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张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