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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099号

林振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振弟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99号被执行人林振弟(曾用名林前弟),男,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振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