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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024号

原告赵殿军与被告刘玉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殿军,刘玉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024号

原告:赵殿军,男。

被告:刘玉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军与被告刘玉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 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