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024号
原告:赵殿军,男。
被告:刘玉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军与被告刘玉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 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赵殿军与被告刘玉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024号
原告:赵殿军,男。
被告:刘玉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军与被告刘玉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 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