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彭著成,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融水县。申请执行人李桂娥,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著高,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字第1301、13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彭著高、彭著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著高、彭著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健康权纠纷赔偿款8138.00元;但被执行人彭著常、彭著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著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3×××87账号有存款,应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著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3×××87内的存款8138.00元至本院农行帐户(全称: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营业室;帐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彦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韦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