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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724号

原告高玉超、高玉兰、高玉娥、高玉军、高玉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马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对原告高玉超、高玉兰、高玉娥、高玉军、高玉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马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七行“271471.68”补正为“273081.68元”;第八行“40883元”补正为“41849.00元”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